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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03-28 浏览:字体大小[ ]

 
企业所得税类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1,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 经有关部门认 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发展第三产业企业
(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
的税收优惠
 
1,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 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 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 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 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 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 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 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 税.
5,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 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 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 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 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1
 
(三)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
1,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 从业人员总数 60%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 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 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 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 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 人员总数×100%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 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 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 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
的税收优惠
 
1,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 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 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 炉渣, 粉煤灰作主要原料, 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 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 年.
 
(六)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1,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自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2,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 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 政策.
 
(七)对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
 
1,对生产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经认定后,从 2002 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 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 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 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关于新产品的税收优惠
 
《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下达年度开始,对省内首家 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 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部分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 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给企业;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
 
(九)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 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 3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 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 自办的,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 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 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十)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生产 单位,凡安置"四残"(含盲,聋,哑和肢体残废)人员占生产人员 总数 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 数的比例超过 10%未达到 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一)关于我省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若干优惠问题
 
1, 企业单位配合省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而购置微型电子计算 机,解码器等终端设备,其费用属于技术开发费,企业可根据数额大 小和经济承受能力一次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企业购置的上述终端设备,如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 资产管理,但不计提折旧.
2,有条件的企业可用税后利润等留用资金购置上述终端设备, 并按照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确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信息高速网络项目的企业, 经主管 财税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的税收优惠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
(1)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 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 4 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 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 入管理费用.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 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 10%以上(含 10%),其当年实际 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 未达到 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 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 10%以上的,其实际发 生额的 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 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3)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 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 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2、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
(1)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 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 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 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2)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 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 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 30-50%.
 
3、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
(1)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 在国家规定的折 旧年限区间内, 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 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构企 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 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 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 和法.
 2) 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 在综合考虑企业随能 力和技术进步善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3)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 折旧年 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但最短折旧 年限不短于三年.
 (4)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 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 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 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 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十三)对科研单位(机构)等
的税收优惠
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税收优惠
(1)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 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 征收所得税. 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 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 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 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2)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 民营科技 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其技术转让以及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科研机构转制的税收优惠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03 自 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税收优惠
(2)企业单位(指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 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 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 经费的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 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税前扣除.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
(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 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 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 (即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五)对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 目录》中
的设备(产品)给予的税收优惠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 享受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 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净收入在 30 万元(含) 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
 
(十六)关于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 减按 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以上,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减按 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对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 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十八)关于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 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十九)"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 地区新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 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十)企业遭遇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减征或者说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十一)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予以免征企业所得 税.该三项条件为:
            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 龙头企业;
     ②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及运行监测管理组织办法》规定;
     ③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农产 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同时明确,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 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不含 50%)的,且控股子公 司符合第 3 款的规定,也可享受重点发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
1. 总数 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 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足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 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 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2
 3.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 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含)以上,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对年度应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 30%. 上述规定中提到的"服务型企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不包括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 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 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 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 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凡符合以下条件,经有关部门认 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 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 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 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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