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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工作内容分类
发布时间:2012-04-05 浏览:字体大小[ ]

 
A、资质核定
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B、资质升级
1、资质升级: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2、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6)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10)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C、资质増项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2、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3、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4、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5、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D、资质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3、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4、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E、资质变更
1、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3、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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