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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许可部门及程序
发布时间:2012-04-05 浏览:字体大小[ ]

 
1、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部):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顺序:区建委——市建委(省建设厅)——建设部
2、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厅):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顺序:区建委——建设厅(建设部报备)
3、由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区建委):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顺序:区建委(建设厅、建设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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